河北病假工资最新规定,河北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来源:新高考网

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怎么支付,一直是网友和人事部门人员关心的话题。今天专门说说企业方面??

我们汇总了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规定,供参考!如果您所在地目前的标准和本文有出入,欢迎在文章后面留言!

由于地区较多,我们列一个目录,便于大家查阅。

一、劳动部政策法规

二、北京, 三、山东

四、广东, 五、深圳

六、浙江, 七、天津

八、陕西, 九、安徽

十、广西,  十一、河北

十二、辽宁, 十三、吉林

十四、内蒙, 十五、江苏

十六、湖南, 十七、江西

十八、上海, 十九、重庆

二十、广州, 二十一、贵阳

二十二、南京,二十三、青岛

二十四、珠海

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3个月
5年以上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6个月
5-10年9个月
10-15年12个月
15-20年18个月
20年以上24个月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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