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发了《铜陵市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新的实施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政策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住宅区物业收费现执行文件为《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铜政办〔2011〕22号),在此期间,《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出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因此,我们同步修订我市住宅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本)、《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4〕122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函〔2018〕350号)。
三、修订过程
自2015年10月起,我们就展开了《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2015年11月,我委(局)会同市住建委召开了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征求《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后因《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为防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一直在边修订边等待的过程中。
今年我们又启动了修订工作,7月20日,我们将《铜陵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至住建委物业科征求修改意见。8月22日,在发改委(物价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在铜陵市物价局服务价格QQ群征求各物业公司意见。通过不断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后出台了《铜陵市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定价形式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我们放开了原在定价范围内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装饰垃圾清运费,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容积率大于1.0)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非普通住宅区(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区、非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2、物业服务等级
根据《铜陵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试行),我们调整了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原来的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修订为A、B、C、D由高到低四个等级。
3、物业收费备案形式
增加了物业主管部门审核职能。
依法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物业预销售(或销售)许可前,结合住宅区的建设标准、规模、档次以及设施设备情况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方案中明确,经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开招标,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物业费预收期限
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预收期限由原来的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修订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约定预收的,预收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做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物业费收取起始时间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增加了物业费收取的起始时间。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6、住宅区一楼电梯运行电费减免
根据近年来工作中投诉反映情况,增加了住宅区一楼电梯运行电费减免。物业服务企业对无负层电梯的一楼住户,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免收电梯运行电费。
7、临时人员及车辆管理
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邮寄等服务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及车辆收取费用。
8、新的收费标准
名 称 | 服务 等级 | 基准价(元/平方米.月) | 浮动幅度 | 备 注 | |
电梯房 | 非电梯房 | ||||
普通住宅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 A级 | 1.00 | 0.85 | 最高上浮为20%,下浮不限 | 不含电梯、增压水泵的运行电费 |
B级 | 0.90 | 0.75 | |||
C级 | 0.80 | 0.65 | |||
D级 | 0.65 | 0.50 |
五、其他方面
1、新的实施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2、我市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普通住宅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