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人才补助政策,哈尔滨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印发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据悉,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可享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
据了解,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在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博士毕业生,需具备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在用人单位从事或兼任专业技术工作。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连续发放3年。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在哈购房时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需具备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三年。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
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需具备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连续发放3年。
9城区内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700元,连续发放3年。
对9城区内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新引进并落户的正高级职称人员(45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对9城区内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上述条款中“新引进”“新就业”是指2020年7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印发以后,到哈尔滨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落户的人员;“9城区内企业”是指9城区内注册的国有、民办等各类企业;“毕业5年内” 毕业生是指申报年度前5年内在哈尔滨市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哈尔滨户籍毕业生回哈就业享受同等待遇。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的申请、审核。申请单位可登陆“哈尔滨新高考网”(网址:http://www.hrbrc.org.cn/)或通过“哈尔滨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
关于进一步吸引培养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和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向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发放安家费。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企业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万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本科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对在哈市市区登记注册的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单位引进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本科生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连续发放3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引进的人才须与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哈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条 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载体,搭建促进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创业孵化器运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平台,全年举办20场以上、每场规模50人以上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的,每场给予服务资助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加大高校毕业生网络电商创业支持力度。对完成商事登记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并在哈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的,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每户企业给予20至30万元的经费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领军人才梯队创业。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在哈创办科技型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领域关键技术产品的,经审定,按照不超过其产品研发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科技人才初创企业跨越发展。对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引入的优秀科技人才,取消科技立项销售业绩约束条件限制,凡经校、所推荐的科技创业项目,均按照“注册一企,支持一项”的原则,每个项目给予20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依托在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培训资源,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和重点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举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班,培训经费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现有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与项目、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创业创新能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每年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经费资助;对省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生活补贴;对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800元和400元生活补贴;对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每月分别给予600元和3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实施紧缺实用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选拔100名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予以重点培养;培养方式包括选派到国外进修提高,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进修提高,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在校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支持毕业年度在哈高校大学生到在哈企业基地实习实践,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对批准设立实践基地的企业,按其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每期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所接收实习学生的保险、交通费及餐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为市重点产业企业招聘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服务。建立人才需求调研机制,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根据企业需求,定期举办专场公益性人才招聘会,组织市重点产业企业赴全国知名大学招聘人才,所需经费除交通费、住宿费外均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落实高层次人才休假和医疗待遇。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休假和体检,人员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专家、“*”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专家;省级重点领军人才、市级重点领军人才和市级领军人才;市长特别奖获得者,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承担。(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对在哈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专家、国家“*”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对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专家及其他为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就便、优先安排的原则,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对在哈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专家、国家“*”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其子女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可按其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同级普通高中就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扩大人才公寓规模。充分利用政府闲置土地或房产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模式,为来哈工作就业且本人或家庭在哈无自有住房的大学生提供周转公寓,3年内免费入住,3年后仍未自购房产的适当缴纳租金;原则上大学生人才公寓租住时间不得超过5年。鼓励社会资源和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发、自建大学生公寓,形成资源共享;对单位自建大学生公寓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对来哈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市住建委)
第十七条 为毕业生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自愿来哈就业、创业、生活的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具有初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凭毕业证、初级职称、初级工以上证书和用人单位合同、本人申请、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在哈落户,其中,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可以随迁;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可到单位地址落集体户;在哈市无房产、无工作单位的,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档落集体户。(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建立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政策支持、信息咨询、户口转迁、身份证办理、子女入学、人才公寓、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门)
第十九条 拓宽人才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投入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弘扬正确的人才导向。积极宣传各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方面经验和做法,宣扬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