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人才补助政策,北海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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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广西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对全球或北海市行政辖区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总部经济企业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指有助于总部经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加市场占有率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包括在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长等职务或者是相当职务者;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指拥有核心知识或关键技能的,处于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系统的重要岗位上的人力资源,包括决策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必须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用人企业积极物色对象,对拟引进的人员,必须深入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所在的总部经济企业在北海市注册。

(二)其所在的总部经济企业税收户管地在北海市,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记录。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在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任职的优秀人才,申报时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申报受理时间。每年 6 月上旬集中受理审核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将推荐对象的申报表、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申报对象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扶持对象建议名单,并将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扶持对象建议名单,并将审定通过的名单批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六条  生活补助。

(一)在我市建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年纳税额(指企业向北海国、地两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等,以北海税务部门的年度税收证明为依据。下同)在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8 万元生活资助,人数不超过 10 人,资助期限为 5 年。在资助的 5 年期间,如企业当年的年纳税额低于 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的,则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当年的补助标准相应降低。

(二)在我市建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 5 万元生活资助,人数不超过 10 人,资助期限 5 年。在资助的5 年期间,如企业当年的年纳税额低于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且多于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则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当年的补助标准以完成 500 万元为基准按比例相应降低;如企业当年的纳税额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则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关键性专业技术人才当年的补助取消。以上经费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解决。

第七条  配偶工作安置。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我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市、县(区)人社部门根据其配偶的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工作,其配偶的工作原属体制内的,由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随调前单位性质及用编形式予以安置;其配偶的工作原属体制外的,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子女入学。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未成年子女,可选择到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或其居住地所在的学校就读。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市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由层次较高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每位高层次人才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扶持对象,由所在产业园区管委会将扶持资金划拨至扶持对象所在企业,由企业划转至扶持对象,企业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跟踪考核。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考核企业服务保障及扶持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由企业或扶持对象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暂停发放生活补助,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对扶持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其中,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止该企业 3 年申报扶持高层次人才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申报时企业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的,或在扶持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扶持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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