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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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  (一)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办法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通知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通知和成都军区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通知

(二)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对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减免的费税应予减免。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买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无其他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而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可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以及房改部门、纪委和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后营字第516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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