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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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为青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带来利好消息,明确规定职教顶岗生实习报酬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
《条例》共8章59条,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20%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此外,《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