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湖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湖南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湖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本文目录:
湖南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湖南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4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附表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湖南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退休条件:
1、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年、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2、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才能办理退休,只具备第一条而不具备第二条的,只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及个人养老账户(含利息)。
二、养老金计算办法:
(一)退休时养老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
2、调节金:(不分退休年度都按此计算,且并入过渡性养老金)96年社会月平均工资867×10%=86.70(以97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或1%)。
注:过渡养老金以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算;
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指全部缴费年限)计1.2%;
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指全部缴费年限)计1%。
①平均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
A、93年指数=
B、各年度指数=
注:社会平均工资:
1994年6月至1996年6月为579元;1996年7月到1997年6月为702元;
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为788元;1998年7月到1999年6月为867元;
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为911元;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为983元;
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为1065元;2002年7月到2003年6月为1154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为1323元;2004年7月到2005年6月为1470元;
②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4、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总额(含利息)÷120
例:一职工1974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为三十年,九三年本人标准工资138元,94年6月?2004年6月,各年度缴费按市社平工资缴费,其退休费应为多少?
1、基础养老金:
1323元×20%=264.60元
2、调节金:
867×10%=86.7元(以97年社平工资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
①平均指数
A、93年指数(从参加工作年月至1994年5月)=×0.83=0.87
B、各年度指数(从1994年6月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1
(0.87×19年11个月+1×7年1个月)÷27年=0.90(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②指数化平均工资(2001年7月后退休以99年社会平均工资983计算):
983×0.90=855元(保留整数,小数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③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885元[24年(计算到98年6月)×1.2%]=254.88元
4个人账户(本金加利息,以6000元为例)6000÷120个月=50元
该职工的养老金为:
264.60元+86.7元+254.88元+50元=656.18元
三、一次性老年津贴:
98年6月前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含利息)随同发还。
四、每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市上两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
湖南企业退休养老金最新消息
湖南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方案
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4月9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
1、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湖南省人社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陈范勋表示,各级人社部门将全力以赴,确保上调的养老金在4月底之前能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