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列入立法(一)

|来源:新高考网

  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该《办法》进行解读,详析新《办法》四大特点。

特点1: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列入立法

  新《办法》修订、增加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比如《办法》第16条就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特点2 :师德监督多方参与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

  新《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

  比如,第13条就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新《办法》还明确规定12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多项行为,例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等。

特点3:强化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是教师管理责任主体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教师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在涉及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奖励等教师权益的各项法条上均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责。并针对教师编制、教师聘用、教师考核等作出若干重要规定,如“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教师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等。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特点4:立法保障教育公平

扶持力度向边远弱势地区倾斜

  对“三类地区”的倾斜支持在《办法》中不少条款均有体现,如要求各级政府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将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需具备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纳入立法;将每月30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贴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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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

定期轮岗交流

  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待遇,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在第30个教师节来临之即,省教育厅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情况进行了解读。我省曾于1998年颁布施行《实施办法》,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经十四次易稿,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于今年5月30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南国都市报记者许欣 实习生郑红玲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收受财物

  新《实施办法》与时俱进删除或修改了与现行政策体制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特别是根据海南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与迫切需求,增加或强化了教师权益保障、师德师风、教师队伍管理等有关条款。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如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如第六条将我省作为国家试点省份正在试行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七条强调“实行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新增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十二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其中多项禁止行为直接指向了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教师队伍中出现的问题。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

  2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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