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1470元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增幅均在12%左右。
选择我省第二档调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依据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今年8月1日起,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有四个档次:分别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13.5元、12元、10.9元、9.8元四档。嘉兴选择的是第二档,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元。海宁参照嘉兴,也是按照第二档标准调整。
调整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310元提高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0.7元提高到12元。
人力社保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要确保将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如果企业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岗位基本工资,那么加班费也应该“水涨船高”。
公益性岗位工资要涨了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息息相关。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是政府投资开发的,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我市公益性岗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另一种是帮助就业困难的大学生就业的。其中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生活补助。
据统计,目前,我市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有819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他们的月收入也将提升到1470元。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197人,调整后他们的月收入为2205元。
哪些可以列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浙江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据了解,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