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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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公布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其中,福州和厦门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0元、1500元。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调整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福州为14.3元,厦门为16元。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将再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即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提高了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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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日前公布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4档,分别为1500元、1350元、1230元和1130元,均比去年上调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3元、13元和12元,比去年分别上调1.9元至2元。五区七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均在2档内,即13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在2档内,即14.3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福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厦门最低工资1500元居首

昨日,福建省政府对外公布了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研究,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新的调整,新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表示,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省政府将再适时作调整。

新的方案中,厦门市六个区(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为全省最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

第二档标准为1350元,范围有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

第三档标准为1230元,范围有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仙游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区、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第四档标准为1130元,范围有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高,每小时为16元。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光泽县、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最低,为每小时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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