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来源:新高考网

2017年天津最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天津上一轮最低工资标准是1850元,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100元,天津新一轮最低工资将于7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50元。

上半年六地最低工资增幅腰斩企业经营压力增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1.1%,这一幅度与五年前相比几乎已“腰斩”。

专家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我国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最低工资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虽然增幅与前两年相比稍微有所降低,也是合理的。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22日表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5%左右。

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趋势来看,增幅收窄的趋势十分明显,与五年前相比,增幅近乎“腰斩”。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下滑至20.2%;2013年,全国有27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仅为17%。全年有19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降至14.1%。共有27个省(区、市)和深圳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14%。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了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与之相同步的,劳动工资也进入了新常态。2010年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率分别为8.5%、9.1%、7.3%、7.1%。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95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50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7%。

这一趋势被多家机构的研究结果佐证。高盛最近发布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今年一季度的工资增幅已从2013年的10%以上缩小到了7.3%,并且将在2017年进一步放缓至6.7%的水平。韦莱韬悦发布的《中国地区整体奖酬调研报告》称,中国企业的实际薪酬平均增幅在2011年出现峰值11.6%之后开始放缓,从2012年的9.6%下降至的8.8%。预计中国企业的预期薪酬增幅将进一步降至8.5%。

“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韩巍认为,经济放缓不利于工资增长。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增速减缓,必然对工资增速产生影响。2011年到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其他年份相比已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工资增长率明显下滑,这一趋势还将继续。

在此背景下,若最低工资调整过快,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对农民工等群体的工资有一种牵引上调的作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使低端劳动力成本上升,对于低端劳动力占比高的中小企业,用工成本会上升很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不仅如此,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社保、公积金等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调整,企业的负担会增加,利润空间也会被进一步压缩。

韩巍认为,应发挥市场在职工工资决定和调整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同时,要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机制。“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需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进行更加审慎的判断。”

韩巍建议,通过科学测算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情况,确定兼顾劳动者工资权益和企业人工成本压力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体制机制,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中的三方对话。

延伸阅读:北京:农民工2020年将享住房公积金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人民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京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意见》提出,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落实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开展员工制管理。

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本市教育发展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在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本市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在接受教育、评优选先进奖励等方面,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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