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及补交多少钱
2016养老保险个人补交新政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补缴能否提前领?
昨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反映,他收到朋友关于“45周岁至60周岁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缴提醒”的短信通知。“信息称,45周岁至60周岁的人群(60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共1800元,59周岁缴14年共1680元,50周岁缴5年共600元,以此类推),如果在今年7月31日前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如果8月办理则65周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张先生不知该信息的真假,希望记者帮忙向社保部门了解情况。
对此,记者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咨询相关情况。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办法》规定,如果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