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及相关问题解答
1、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在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可见,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则不属于年休假的对象。另外,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可以不给予带薪年休假。
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以前单位工作的时间。
3、职工工作中断多长时间算不连续?
解答:如李四2013年8月1日第一次开始到A企业参加工作,工作7个月后即2月底离职,3月15日又到B企业工作,那么至7月31日李四算连续工作满1年吗?这就涉及到劳动者中断多长时间算不连续,对此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个别地方对此有规定,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可见,重庆规定中断不超过1个月就算连续的。
4、职工每个年度内可依法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什么是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解答:“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6、用人单位如何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
解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事档案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核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以上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准确核定职工的累积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可参考职工本人提供的工作履历。为防止职工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可将此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年休假是根据连续工龄确定,还是根据累计工龄确定?
解答:确定和核算年休假时连续工龄和累计工龄都需要,连续工龄主要用来确定职工是否有资格休年休假,因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有权休年休假;累计工龄主要用来确定职工能休多少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若张三自从20周岁参加工作至于60岁退休,每工作半年,失业半年,这样40年下来累计工龄20年,但张三一辈子都无权休年休假,因为他从来没有连续工作满1年,仅有累计工龄并无权休年休假。
8、职工进入本单位前已连续在其他单位工作满1年,进入本单位后职工该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按照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11月1日入职,其累计工作时间为15年,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该职工入职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61÷365×10=1.6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9、职工进入本单位前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进入本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之后连续工作时间才满1年,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
解答:职工应从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享受带新年休假,假期天数按照连续工作满1年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大学毕业后于2013年9月1日入职,2013年度起连续工作时间不足1年,因此职工在2013年不享受年休假。2013年8月31日,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该职工2013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22÷365×5=1.677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享受,因此职工当年应享受年休假1天。
10、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解答:试用期职工能否享受年休假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要看职工是否曾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的前提条件,若曾经连续工作满1年或在试用期内工龄刚满一年,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
其次,要看试用期的结局,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那么应该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自然日历天数/365天*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折算。如果是合格留用,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11、核算年休假时遇到临界点,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解答:累计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在年度内可能会遇到累计工龄10年、20年的临界点。遇到临界点问题,应该分段计算年休假,举例如下:
如: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5+165/365×10=5.3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5天。
再如: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23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10+165/365×15=8.4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8天。
12、职工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况有哪些?
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3、职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解答:职工已经依法享受完年休假,但在本年度内又出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法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该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但休假天数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如何处理?
解答: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5、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年休假休假申请,由于生产工作较为繁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予批准?
解答:《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休假申请有批准权。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
16、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是否可以安排职在以后年度休假?
解答: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年休假的,只能跨1个工作年度安排年休假。并且,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单方作出决定。不过,实践中劳动者事后默认的同意也是可以的。
17、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如何计算?
解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在相应月份支付,因此用人单位需按照未休年休假时间另外支付200%的工资(注:实践中有些裁判部门按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也是屡见不鲜的,这显然是错误的裁判!)。
18、带薪年休假中“薪”的含义是什么?
解答:根据规定,带薪年休假中的“薪”的含义,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简言之,这里的“薪”不是指基本工资、固定工资,而是指剔除加班费之外的所有工资性收入。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如,员工王五1-12月的总税前收入为9万元,其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合计6万元,加班费合计3万元,若王五年末休了年休假5天,那么这5天的工资为(60000/12*21.75)*5=1149.4元。
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制的也是按以上规则执行。
1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工作繁忙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本人口头或者书面同意,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仍需支付。因为安排和落实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只要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自愿不休的,用人单位都有折现的义务。另外,实践中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在年度内未提出休假申请人的,视为放弃年休假”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年休假不需要职工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的义务。
20、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没有休年休假的。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用人单位需证明:(1)单位安排了职工休年休假;(2)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3)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如无法证明以上事项,用人单位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21、用人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单位既没有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加付赔偿金。即在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2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当年度年休假或者未休满当年度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员工2013年4月1日离职,已休年休假1天,应休年休假10天,则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天数为:90÷365×10-1=1.5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因此用人单位需支付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已经休完本年度应休年休假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不能再扣回。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允许职工提前预支年休假。
24、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并未具体区分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因此,以上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出于人工成本考虑不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则应当尽量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5、劳务派遣员工有假可休吗?
解答:劳务派遣工是否有假可休要看具体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26、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长于法定带薪年休假,有何风险?
解答:国家法规规章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另外,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将法定带薪年休假以外的年休假单独规定为企业福利年休假或奖励假,并明确规定休假天数、条件、未休处理(是否折现,如何折现)等事项。否则,如果不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会引发折现的风险与纠纷。
27、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未休年休假还需要折现吗?
解答: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8、年休假中的“年度”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年度吗?如劳动合同是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可以否将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带薪年休假的一个“年度”?
解答:不可以,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带薪年休假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其实,按照合同起始日作为“年度”反而对公司不利,按公历年度在年度内按自然天数进行折算反而对公司有利。
29、年休假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答: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省市(如江苏省)规定带薪年休假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范畴,仅能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
30、年休假折现纠纷的时效是多久?
解答:年休假纠纷的时效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要看当地对年休假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如何规定的,如江苏规定年休假纠纷只能通过劳动监察解决,那么劳动监察的办案时效为2年(即便是2年的时效,仍存在从何时计算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主张之日往前推2年;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直未安排年休假属于连续侵权,在连续侵权期间可以主张所有的年休假折现)。
其次,大部分省市规定年休假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但是劳动争议的时效又分为1年和拖欠劳动报酬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限制两种。按规定对于未休年休假应另外给予200%工资报酬,对此年休假未休的折现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各地以及同一地方不同裁判者认识也不一样。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的时效为1年,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当然,还有人认为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休,时效应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从劳动者离职时开始计算时效,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