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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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是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凡是在北京市内就业的公民都可以享受每小时至少1.1元人民币或每月至少210元人民币的最低工资,这是法律的保障。

2017年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继续沿用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市人力社保局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

月增40元本月底前发放到位

自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45.1万人。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月人均达4075元

为保障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目前,全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共1.24万人。(具体调整见右表)

■失业保险金

从下月起每档上调90元

从9月1日起,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90元。

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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