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工资交税基准标准,新余工资交税起征点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一起关注这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吧。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后收入-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工资薪资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是现行个税起征点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按现有级距计算,月收入扣除了三险一金后:
从上表可以看出,低收入人群的减税效应比较明显,起征点提高后,对我们广大的工薪族是有明显的增加可支配收入效应的,真的不止省20块钱!
再举个简单的栗子:
假设你在2018年6月份税前工资为8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额为1000元,那么你应该缴纳多少的个税呢?
1)按原有的3500起征点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500
=8000 - 1000 - 3500 =3500元,
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500×10% -105=245元。
2)按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计算,那么假设税率、工资不变的话,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8000-1000-5000)=2000元
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2000×10%-105=95元
也就是说如果免征额提高到了5000元,
就会少缴纳150元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