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二)
工伤死亡被确认家人提起重复索赔
依据法院对林梅与受雇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梅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梅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分,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峰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峰即牵头并以自己、女儿李蓓、岳父林强、岳母刘珍的名义,再次将某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梅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林梅因工死亡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共415365.2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丧葬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219887.7元、赔偿金20000元。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峰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轻易答应。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的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法院人性化判案原告诉请获支持
2010年2月1日,鼓楼区法院经前期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存的情形下,对人格权利益与身份权利益的赔偿应当适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客体为复合性权利,既有财产内容,也有人身利益内容。财产性利益赔偿应当填平损害,其民事责任应适用补偿性原则。
基于人身权无价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