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工伤保险补偿金新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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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导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但超出江西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标准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给付,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最高限额8万元,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住院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护理费由补充工伤保险全额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额1000元。保险期满工伤保险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单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第60天。如用人单位及时续保,承办单位将继续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支付,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每人10万元。

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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