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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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执行。

(3)辅助器具统筹金缴费标准:需配置辅助器具老工伤人员,按纳入统筹管理当月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一次性缴纳至7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缴纳。

(二)资金渠道

工伤保险统筹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现行财政经费供给方式筹集。因改制、撤销的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所需工伤保险统筹金由主管部门解决。

四、待遇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五、组织实施

(一)身份确认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统一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申报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县、区人社局申报,经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省(部)属驻芜及市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申报材料

申报确认老工伤人员身份,需由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同意纳入工伤统筹签名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提供供养人员的身份证、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及确认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的原始批准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为老工伤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核定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已确认为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2、已在单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等级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

(三)缴费程序

用人单位凭市人社局发放的《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确认通知书》,按规定向市社保征缴中心申报缴纳老工伤人员统筹金,并持市社保征缴中心发放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欠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六、就医管理

(一)定点就医管理。老工伤人员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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