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提案加强在我国推进劳工补偿保险的提案(二)
二、目前我国劳工补偿保险制度发展尚不完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尽管当前国家已充分意识到劳工险在社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重要性,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执行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的,且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和执行力。特别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劳动时受到伤害时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与权力维护,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一是现有工伤保险覆盖面仍较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至6月底,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19万人,首度超过2亿人,与我国劳动者人数有巨大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大型、国有和效益好的单位参保率高,中、小、微企业参保率低;中小微企业中生产性企业参保率高,服务行业参保率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参保率高,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参保率低。
二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缺乏行业区分,费率档次较少。尽管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已根据行业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缴费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和0.5%,但归属于风险较大行业主要为矿产或石油、化工等有限行业。这即造成了从事如建筑(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业制造(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等行业的大多数低收入劳动者,发生意外后其工伤赔偿标准较低。
三是当前国内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不完全,不够明确。一方面,赔偿项目的随意性较强,导致遭受因工意外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妥善赔偿;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劳动者遭受因工意外后带来的个人及其家庭精神损伤亦无法获得补偿。
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有完善的劳工补偿保险机制借鉴。
在美国,劳工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美国1935年的《联邦社会保障法》要求各州必须建立劳工补偿制度;各州的劳工补偿法也要求雇主必须参加劳工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的劳工险实行完全责任制,即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承担绝对责任,无论伤害因谁导致,雇主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大都通过从州政府基金或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劳工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出去。这使得劳工险成为继车险之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