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政策最新消息
建筑方不买工伤保险不得施工
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承包单位近日起可办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覆盖建设项目的所有职工。
■建设项目要求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一直以来,因为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分包等因素,建筑工地工人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很大难度,但建筑业往往又是工伤高发领域,且发生的工伤往往又是较为严重的工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宗莹介绍,根据国家、省最新的文件精神,我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安监局和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按项目工程总造价1‰计,由建设方缴纳
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宗莹介绍,此次也进一步明确了,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工人个人无需缴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并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宗莹介绍,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参保强制,与施工许可证挂钩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宗莹介绍,今后建设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与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挂钩。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而针对建筑项目职工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企业不参保将列入“黑名单”
另据介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