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意见》(吉政办发电〔2011〕12号)和《关于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77号)精神,现对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伤残等级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鉴定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鉴定范围,认真执行鉴定标准,确保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二)鉴定范围。已经确认为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老工伤人员。
二、工作任务和鉴定标准
(一)工作任务。中省直企业未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他企业未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已确认为纳入统筹管理范围未鉴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于2012年4月底前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后续确认的其他符合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鉴定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鉴定时间。
(二)鉴定标准。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
三、鉴定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鉴定程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工作任务对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组织一次性鉴定。鉴定工作执行下列程序:
1.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中省直企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其他企业向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复印件);
(2)治疗工伤的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
(3)患职业病人员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填写《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表》。
2.鉴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根据各地老工伤的申报情况制定鉴定计划,相对集中时间进行鉴定。
(2)鉴定专家依据医学资料、现场查体和辅助检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依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3)鉴定工作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全程参与鉴定全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3.鉴定结论处理。鉴定结论在鉴定后15日内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公示5-7天。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从公示最后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鉴定收费按照《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表》由省厅统一印制。
(二)有关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作,涉及老工伤人员切身利益,关系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影响社会稳定。要给予足够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各项工作。要端正服务态度,为老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二是要加强协调。鉴定机构要注意加强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要聘请责任心强、经验丰富、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工伤职工服务的专家,选择设备全、环境好、风气正的医院组织鉴定。三是要落实责任。要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适用同一鉴定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执行其他标准。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四是要保持稳定。要按照讲政治、讲政策、讲大局、讲稳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组织鉴定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多做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引发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