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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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再次提高,一级每月增195

15日,记者从临沂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有关通知,自1月1日起,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其中,伤残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包括,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三项待遇已于近期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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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伤赔偿标准,临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今后,山东省临沂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有了明确标准,临沂市还对破产企业未参保工伤职工应享受待遇做了规定。《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11年11月11日起实行。

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出了《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凡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临沂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李科长介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临沂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办法解读:异地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办法》规定对工伤职工符合住院的,其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做出明确的统一规定。

据悉,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临沂市内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计发。

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为: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航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标准为: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3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限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山东省内、省外每天分别按4%、6%计发;伙食费补助标准每天按2%计发,超支部分自理。

破产企业未参保职工也可领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科李科长说,根据临沂市的实际情况规定,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用人单位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也可享受工伤津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额=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生活护理费预留额=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

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额=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丧葬补助金预留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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