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常见问题

|来源:新高考网

1.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

3.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确认申请。

4.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贵州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五)影像学检查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六)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精神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省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因鉴定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除提交上述初次鉴定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初次鉴定结论的签收时间证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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