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自从交了工伤保险,就像吃了‘定心丸’,可以安安心心工作,再也不用害怕出现工伤事故后老板不管不问了。”3月6日,在嘉兴科技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一期工程1标段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老吴说。该项目相关负责人谭超告诉记者,他们已为工地上的150余名建筑工人全部购买了工伤保险。
建筑业是工伤事故多发行业,且人员流动性大,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困扰着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早在去年9月,嘉兴南湖区就开始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要求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项目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凭证。据统计,从去年9月至今,全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地有65个,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了100%。
然而运行一段时间后,主管部门发现,由于部分参保项目信息缺失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不能按规定正常进行。“这主要还是因为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大造成的。”南湖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应对这一问题,本月初,嘉兴市建管局和嘉兴市社保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本级建筑业工伤保险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本月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使用“嘉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名制公共管理平台”。施工单位(项目)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将工程现场作业人员信息录入“嘉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名制公共管理平台”,并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人员增减变动信息。施工单位(项目)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等相关措施的,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人员信息缺失而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由施工单位(项目)自行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及时全面地录入人员信息,施工现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平台录入的信息进行证据采集,对施工工人进行赔付。这进一步保障了参保单位及其人员的工伤权益,也为建筑业实名制信息登记提供了基础。”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名制登记是建筑业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推动建筑业走向规范,“接下来我们将会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对拒不整改或长期存在工程现场作业人员信息录入不及时或不完整的企业,将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在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予以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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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195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如何赔付?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30%以上者补助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