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2020年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调整为750800元
2020年3月11日,安徽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发布安徽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其中全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15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人均消费性支出23782元。
《统计公告》发布后,与本次统计数据密切相关的安徽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调整为750800元,残疾赔偿金中10级伤残(60周岁以下)对应金额调整为75080元,9级-1级根据等级依次递增。
2020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提高至847180元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第九部分“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中公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该数据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在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公开的数据完全一致。
故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2359元×20=847180元。
【依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年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2014年的539100元到2020年的847180元,上涨近31万元。具体为:
201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00元
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76880元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23900元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72320元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27920元
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785020元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47180元
一、伤残状态
(一)1-4级
1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2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3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4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二)5-6级
5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单位支付)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 24个月计算。5921元*24=142104(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40个月计算。5921元*40=236840(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6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单位支付)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 18个月计算。5921*18=106578(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34个月计算。5921*34=201314(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三)7-10级
7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0个月计算。5921*10=59210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个月计算。5921元*20=118420(单位支付)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8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8个月计算。5921元*8=47368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5个月计算。5921元*15=88815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9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6个月计算。5921*6=35526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0个月计算。5921*10=59210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10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4个月计算。5921*4=23684元(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5个月计算。5921*5=29605元。
注意!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3)医疗费、交通费(统筹地区外)、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辅助器具费(需批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际判决中按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定留薪期间,用基本工资乘以留薪期间即可。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期间,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5921元/30天*80%*住院天数。
生活护理费(保险基金支付):若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注意!对于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简单来说,即总数额不高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其中生活护理费由保险基金支付,多的部分单位支付。
二、死亡状态(全部基金支付)
1、医疗费
2、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921元×6=3552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诉讼中,可以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为诉讼提供证据。相反,作为被告律师,如果对方没有提交无劳动能力证明,自然可以主张其要求抚恤金待遇的请求证据不足。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1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故按20年赔偿为8471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仍可享受: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