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三)

|来源:新高考网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1.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59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60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1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20元。

技校、职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实行一年的学徒期,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610元。

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予转正,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档确定;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按2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3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按4档确定。

(4)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沈阳、大连两市的公务员,按一下职务对应的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长、副市长、局长(巡视员)、副局长(副巡视员)职务分别相当于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其中,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处长级以下职务与厅级建制单位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长、副市长分别按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套改;局长(巡视员)、副局长(副巡视员)在分别按厅级建制单位的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以下职务按厅级建制单位的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四)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至今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工资的,可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五)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40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几倍(岗位)工资档次。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套改时先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两个或三个级别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新政、刑事处罚,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档次。其中,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的,低定两个岗位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低定三个岗位工资档次。

(七)正在接受立案或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在参加工资改革。

(九)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延迟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七、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职务(岗位)及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工龄等问题。

九、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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