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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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解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这是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该《规定》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公布。

制定《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资格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维护行业稳定的需要。出租汽车行业由于历史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以及行业自身特点,非常敏感和复杂,容易发生罢运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正因如此,2004年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难度大,为有力维护行业稳定、加强市场监管,在国家未出台出租汽车法律法规情况下,保留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行政许可(国务院412号令)。各地按照该规定普遍实行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开展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托。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交通运输部承担了指导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有必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根据国务院412号令要求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确保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维护行业稳定。

二是保证运营安全的需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是保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是落实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对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知识的测试,并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后申请从业资格证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办理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通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需要。出租汽车既是城市的“窗口”行业,又是服务性行业,反映城市的管理水平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保证行业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目前,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保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其次,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管理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这项制度已成为政府开发人力资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有通过从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并与有关行业管理制度相衔接,才能不断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运输安全和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主要设立了哪些制度?

《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的职责分工。《规定》第六条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格考试制度。为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规定》第二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申请、组织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考试的内容。第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区域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

二是明确了申请参加考试的条件和证明材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是明确了考试的职责分工和流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是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三)进一步健全了从业资格证件注册制度。在证件管理方面,《规定》比2006年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多增加了注册制度。《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对证件的延续、注销、变更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进一步健全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周期、学时、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一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周期及学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三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的主体、形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具体形式包括企业组织实施、网络远程教育、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三种。

四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除了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还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对违反规定的,要求责令改正。

(五)进一步加强了从业资格证件的动态管理。《规定》第五章具体明确了从业资格证补办程序,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是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携带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证件,进一步规范了从业资格档案的管理,明确了从业资格证注销的情形,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的规范。

(六)进一步严格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和从业行为法律责任。通过开展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执法工作,依法制裁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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