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全文,巨灾保险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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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特别提出,将抓好巨灾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8年前,发生在祖国西南的那场突如其来的地震,造成了8万多人死亡的人间惨剧。从那时候起,一个数字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在汶川地震中,保险理赔金额仅占灾害损失的0.2%,而按照相关统计,全球保险理赔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是35%,发达国家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

即便是5年后,2013年的四川芦山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占灾害损失比例仍不足1%。保险的钱在地震重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大。强烈的反差激起了各方对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强烈呼吁。

同时,当前国民对巨灾的风险意识较差,投保意识也相对较弱。如果发生巨灾的地区的民众没有投保或者该地区的投保密度比较低,那么巨灾一旦发生,主要的救灾及灾后重建资金都来自于国家财政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这在很大程度上将给国家财政增加负担。

2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走

近几年,随着保险地位的上升和提高,巨灾保险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按照巨灾保险主要推动部门保监会的规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

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第三步,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3月1日起,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此条例中明文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巨灾保险能给社会群众带来更多的安全感,这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发展。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开始试点探索。7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购买商业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11月,宁波市政府出资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损失补偿;8月,云南大理试点首个农房地震保险,填补了地震巨灾保险长期缺失的空白;11月,四川乐山、绵阳、甘孜、宜宾等地启动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然而星星之火,尚未形成燎原之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各方协力破难。

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做好顶层设计,稳步推广。可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首先,举国体制下,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海洋、气象等多部门参与的灾害防范应急协调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但要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大刀阔斧重新构建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各项关系。立法层面,急需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的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还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等等。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我国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的投入、投保人的保费收入、巨灾保险基金自身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社会的捐赠等途径来筹集巨灾基金的资本。可以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财政支持为辅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再次,亟须建立巨灾保险的全国统筹机制。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分布广泛,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热情、在几个点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远远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试点地区相邻县市发生地震,保险只能眼睁睁看着灾祸发生而无能为力的情况。

最后,亟需建立中央一级的自然灾害数据库。从技术上讲,我国自然灾害数据大多分散于各个省或地区,缺乏中央一级的完整数据库,这给商业保险费率厘定、精准定价、区域差别收费带来了巨大挑战,商业保险公司要么不敢保,要么收费高。建立一个中央级的自然灾害共享数据库尤感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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