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新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网购商品有权七天无理由退货预付费卡最高额度不能超五千

2月16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其中明确,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此外,对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等内容也加以了明确。

★美容健身行业屡遭“人去楼空”

对于美容美发行业以及健身行业来说,因为市民往往事先缴纳数额较高的费用办理预付卡,就很容易遭遇到这些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人去楼空”的现状。而对于市民来说,自己充值的高额预付款就往往无处追回,从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在网上搜索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新闻也屡见报端。涉及到的行业包括了美容美发、健身休闲、洗车保养、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上万元。

而过去,对于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很难有很好的办法来应对。往往只能凭借经验和口碑来选择安全性相对较高的商家。即便如此,他们同样面临巨大的风险。不过,今后这样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

★办理预付卡有15天“后悔期”

为了防止消费者冲动消费,或者避免在店家的热情营销中一时冲动办理预付卡。草案中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15日内无理由退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此外,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同时,鼓励、支持经营者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未向消费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预付卡不得超5000元,且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在昨天发布的草案中明确提到,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除外)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草案还要求发卡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同时,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连锁店跑路,总店也要负责

根据草案的要求,加盟店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加盟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加盟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而对于一些加盟或者设置连锁店的商家来说,消费者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也可以向总店主张权利。草案中明确,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有权7天内退货

此外,草案中还明确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相关内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了这些以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二次以上确认。

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收集个人信息须经消费者同意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草案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而增加消费者费用。

此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而且,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亮点解读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全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