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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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第七条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九条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只是近年来,人们社区意识逐渐淡薄,邻里、家乡等观念慢慢弱化。市场机制下,功利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大家在为人处世的时候,多半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中山大学公益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周如南说。

规定全文不足700字

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

据悉,深圳此次出台《保护规定》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是深圳市最短法规之一,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

《保护规定》明确了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此前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当被救助人状告救助人时,很容易将救助人当作侵权人对待。”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常理和证据面前,法官判案必须依据证据,深圳此次立法,在结合社会热点基础上,做出新的尝试和探索。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回应了大众的呼声,反映了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法律的地方细化,将相关条款集中以条例形式出现,有助于法官依法判案。

“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规定》保护了救助人的利益,消除了好人做好事的顾虑,减少自‘彭宇案’以来的不利影响。”周如南表示,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深圳从小范围发出了信号,希望能在全国推广。

“诬陷好人”原因复杂

规定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未来仍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遇到“诬陷好人”,社会不要一味进行道德谴责,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

“但我们不能要求老人,只能对执法者进行要求,让他们严格按照诉讼定性和证据进行判决,而非依据舆论和道德。”该负责人认为,在立法层面解决问题之后,如何对待老人,保障其权益仍是重大的社会课题,让老人在生理和心理及福利制度等多方面得到保障,至关重要。“为什么会有那么多高龄老人独自外出并摔伤?他们的子女是否尽到责任?”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现在很多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怕麻烦?怕打击报复?怕因作证旷工影响待遇?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深圳市民陈先生认为,《保护规定》更多是提供一个守则和判案依据,“我们的社会更需要道德指引。”

“公益社会出现,除了立法保护救助人,我们更应该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通过语言、舆论去倡导‘举手公益’。”周如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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