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及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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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及赔偿计算标准

为切实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应有待遇,进一步明确工伤处理程序,降低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唐山工伤保险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工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取《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2008]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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