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购房落户优惠政策【修订版】

|来源:新高考网

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出台多项优惠措施,加快房地产去库存速度。其中,非西安市户籍的居民在西安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时限,由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

此次出台的题为《西安市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简化审批,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全国异地贷款,支持农民工购房。

该意见第22条显示,对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想在西安落户,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的政策,有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较此前的政策截止时间延长了一年。

另外,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在西安市购房。将长期在西安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王圣学表示,此次西安市制定的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加快房地产去库存速度;改善西安投资环境;简化开发企业的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同时增强企业及购房者对西安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西安将放宽户籍准入条件投资纳税落户买房入户条件降低

3月1日起西安放宽户籍准入条件

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1月23日,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重大调整。市政府正式印发和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户籍准入条件的调整,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兼顾了西安户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放开落户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西安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依法与西安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

国有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职工,在本企业连续任职、就业3年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若出资比例最低的股东也达到上述纳税标准,可申请一名在西安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企业骨干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个体工商户1年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西安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

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提供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依法注册证照(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申请材料,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降低买房入户条件

非西安市户籍居民,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降低固定常住人员社保缴费年限

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西安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重新定义“用人单位”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由市政府正式印发和公布,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力打造新型落户政策

西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西安作为国家确定的区域中心城市,承担着国家多项改革试点试验任务,有必要、有责任在户籍政策改革上贡献出“西安方案”。为此,西安市委、市政府本着跳出“城墙思维”的改革精神,在广泛考察调研的基础上,从服务西安城市长远发展的高度,对西安市现行部分户籍准入政策进行了深度改革调整,全力打造方便各类人才汇聚西安就业创业的新型落户政策。可以说,这次户籍制度调整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展现了西安市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坚定决心。

张开双臂欢迎各类人才来西安

据了解,西安市现行的户籍政策制定于2006年,期间虽然经过几次局部微调,但仍在引进吸纳各类人才方面,滞后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了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助推“追赶超越”目标实现,在这次户籍准入政策的调整改革中,充分向各类人才张开双臂。“只要愿意投身建设西安,或有志于在西安创业发展的人,西安都表示欢迎。特别是在广大青年才俊落户西安的问题上,充分敞开怀抱,简化办事流程。”新闻发言人说,真诚地期待,通过这次户籍政策的调整改革,能有大批的优秀人才到西安就业创业,并成为西安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的生力军。

降低准入条件适应发展格局

新闻发言人说,本次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的重大调整,是适应“大西安”长远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当前,西安承载着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带一路”战略、两个“国字号”创新改革试验、陕西自贸区核心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性任务。这些重大战略在西安的叠加推进,为西安提供了黄金发展机遇。最近,省委、省政府又对“大西安”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做出了新的布局,为加快西安建设富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注入了新的生机。

让“孔雀”不再“东南飞”

西安大发展,人才是关键。西安市作为全国大中专院校和各类高层次科研院所的聚集地,处在引进各类人才的“近水楼台”,这也是西安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的重要有利资源。在这次户籍政策调整中,全面放开过去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限制,就是要为用好这一有利资源充分敞开大门,让“孔雀”不再“东南飞”。

新闻发言人说,目前,西安市级各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完善具体的执行细则,展开政策执行的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平台调整等各项技术操作层面的工作。本次户籍准入条件的调整,仅是西安市今年相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下一步,西安市政府还将通过制定和完善积分落户的办法,进一步调整和解决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其他各类人员的落户问题。

据悉,3月1日前将出台实施细则,并将简化办事流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在网上申报,在公安部门户籍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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