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六安名牌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高考网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建议对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8〕13号)进行修订,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六安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11日-5月21日。

六安名牌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工程,加强对知名品牌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我市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质量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六安名牌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牌性质) 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是指产品、服务质量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综合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社会形象良好,并获得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工作定位)六安名牌评价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积极引导、推动、监管为保证,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工作原则)六安名牌评价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类别)六安名牌评价类别分为产品类、服务类。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领导机构)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六安名牌的评价、认定工作,并推进六安名牌的宣传、保护工作。

第七条(办事机构)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名牌评价日常工作和后续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印发申报具体条件、推荐办法、评价计划、评价细则等工作文件;

(二)委托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荐专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三)处理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地方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领导,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鼓励争创六安名牌,加快实现质量品牌升级。

各县区政府(管委)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名牌战略的实施,包括:制订名牌培育计划,提出名牌保护、发展措施,开展名牌培育、初审、推荐,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申报条件)申请六安名牌称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已使用两年以上;服务性企业应有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或唯一合法标识,服务内容明确,注册的商标或唯一合法标识已使用两年以上;产品商标注册地不在六安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境内连续稳定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也可以申报;

(二)建立健全适应行业发展要求、先进的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市场竞争力较强,在市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

(四)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申报的产品、服务项目质量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组织文化建设,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否决事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六安名牌称号:

(一)无有效注册商标或存在商标权纠纷,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性质的检查(巡查、暗访)中,存在不合格或严重问题;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件;

(四)近3年内,因质量、环保、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件),或有较大投诉、媒体曝光负面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3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具体条件)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质量品牌工作实际,设置每一年度六安名牌具体申报条件。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评价体系)六安名牌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质量、效益、发展、文化等方面:

(一)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占有水平、顾客满意水平、出口规模和品牌发展历史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实物(服务)质量水平和标准技术水平,申报主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计量保证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主体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和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主要对申报主体的技术研发水平、自主创新能力、规模实力、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文化评价主要对申报主体的文化理念、发展规划、管理架构、质量信用、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价。

对获得科技进步奖和发明专利、研制先进标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评价细则)不同领域评价细则的制(修)订,由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推荐) 六安名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31日前办公室公布六安名牌具体申报条件以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六安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质量主管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质量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专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对其主要经济(业务)指标进行公示,提出资格审查合格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根据申报项目行业分布情况,按照“双随机”原则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必要时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首次审议)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经研究审议,形成本年度六安名牌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六安名牌项目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最终审定)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对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定本年度六安名牌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公告颁证)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授予“六安名牌”称号,颁发六安名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标识使用) 六安名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可在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经营场所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六安名牌标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安名牌标识属于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奖励扶持)市政府对新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评价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有效期内,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安徽名牌申报推荐、新产品认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守合同重信用”等相关评价、进出口检验检疫等过程中,给予加分或其它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后续监管)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组织应持续加强质量管理、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名牌发展跟踪分析。

有效期内,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组织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件),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办公室报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六安名牌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第二十五条(复评管理) 六安名牌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六安名牌标识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标识。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六安名牌证书持有人可申请暂缓至下一年度参加复评。暂缓期间应停止使用六安名牌标识,直至取得新的六安名牌证书。

第二十六条(失信惩戒) 申报组织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材料应真实有效。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法进行申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申报。已获得“六安名牌”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纪律约束) 参与六安名牌推荐、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参与六安名牌推荐、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推荐、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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