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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以下简称“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作为全省通办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全省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务认定、纳税申报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其他涉税申报受理、税收证明出具、发放涉税表证单书、纳税咨询等9大类30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办税事项。承办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应设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专门窗口。全省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五、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存在相关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特服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扫描国税机关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全省通办的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载体办税的同时,总结全省相关地区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细化了全省通办的工作内容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是深化征管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江苏省国税坚持便民办税原则,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告将全省通办作为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纳税人范围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便利纳税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覆盖业务范围

充分考虑当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综合因素,按照总局关于全省通办的要求,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选择了9大类,共计30个事项,纳入全省通办。具体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务认定、纳税申报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其他涉税申报受理、税收证明出具、发放涉税表证单书、纳税咨询服务等9大类业务,其中30项具体事项在附件中有详尽列举。本次暂未纳入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的部分事项,待条件成熟后将进一步覆盖。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全省通办的内涵

全省通办是国税机关切实转变管理角色,改变属地管理方式,打通区域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属地限制的办税服务,为此通告规定,全省通办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全省通办的业务规范

1.业务授权。国税机关根据授权办理全省通办业务,公告规定,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2.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告被授权承办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3.专窗专办。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全省通办的岗位权限和窗口设置,承办单位负责按照全省通办的工作要求设置窗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告规定,承办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应设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专门窗口。

4.统一印章。为解决全省通办涉税文书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跨市、县(区)国税机关用章以及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涉税文书的业务专用章,实现了业务专用章的标准化。公告规定,全省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

(三)全省通办的服务举措

1.便利办税。纳税人可以突破属地管理的限制,就近选择经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国税机关办理全省通办业务,实现最大限度的便利办税,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理全省通办办税事项。

2.实名办税。将实名信息采集作为全省通办的前置环节,以保护全省通办中纳税人的办税安全,实名信息采集仍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为此公告规定,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第4号公告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3.权益维护。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纳税人的权益维护不突破属地管理的原则,仍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人权益维护的管理,纳税人如存在违章未处理的情况,须至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法处理完毕后,才可办理全省通办业务,为此公告规定,纳税人存在相关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4.信息咨询。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全省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公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特服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扫描国税机关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四、公告执行

为便利纳税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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