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车改革方案补贴标准,江苏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苏车改〔201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公车运行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和管理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正确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注重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顺利实施。
3.坚持基层导向,保障一线工作。改革方案和具体政策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一线公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为高效优质服务群众创造必要条件。
4.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要求,省级党政机关先行改革,全省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在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制订我省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列入改革范围。
2.人员范围:参改机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范围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公车改革指导意见和工作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研究确定。
参改机构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和其他车辆。
4.省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和省级部门驻市、县(市、区)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执行。
(二)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标准
1.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列入公车制度改革范围内的人员,在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南京市鼓楼、玄武、建邺、秦淮、雨花台、栖霞等6区以内。各市、县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上一级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办法。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
我省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厅级干部公务交通补贴上限为每月1690元。厅级及以下公务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按职级在公务交通总费用内确定不同标准。高出行岗位补贴标准可上靠确定。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不同职级和不同地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厅级为每月1690元,处级为每月1040元,科级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及机关工勤编制人员为每月500元。各市交通补贴层级划分,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之间相同职级补贴标准差额控制在10%以内。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统筹不超过10%的部分,用于增加高出行岗位的补贴。统筹资金的使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公平。
(三)合理确定并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
1.省、市、县各级机关应急用车和机要通信用车编制。省级机关各部门可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并根据人员编制可保留1-3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市级机关按机构编制总数150%以内确定可保留的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县级机关按机构编制总数100%以内确定可保留的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编制。乡(镇、街道)根据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保留1-2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
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和纪委机关在核定的总编制内适当增加保留用车编制。
2.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和纪委机关可分别适量保留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用于保障重要接待任务和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车型以中巴车为主,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统筹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编制。省、市、县各级机关保留用车编制,应根据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合理配置,以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和公务保障能力。
(四)稳妥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核定后予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按现有编制一定比例保留,省级机关保留40%,市级机关保留60%,县级机关及以下单位保留70%。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可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及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核定。其他部门实际担负行政执法任务所需用车,由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后纳入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统一保障。
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市县行政执法部门整合的改革要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使用管理要与此相适应,以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保障效率。
(五)公开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对公车改革中取消的公务用车制订具体的车辆处置办法,统一规范处置。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处置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列入公车改革范围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司勤人员;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参改单位要落实安置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健全公务用车保障管理措施
(一)加强保留用车规范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保留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核定各类保留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标识。其他保留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并逐步采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监督。
(二)创新公务用车保障方式
市、县党政机关已在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应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对保留公务用车统一调配使用。不在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部门,允许由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编制内保留用车。
各地应当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工作责任,制订公车管理办法,确定公车使用范围,公开车辆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鼓励纳入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统筹保障。
(三)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四)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因应急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需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以一定方式公示。审计部门要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交通建设,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产品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要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机关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制定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好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公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车改革工作调研,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存量情况、公务用车费用情况和司勤人员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车改革方案提供决策支撑。要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发挥参谋助手、具体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有责任担当,既要落实责任,又要积极配合,按照任务分工,扎实严谨、务实高效地承担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引领性改革,涉及公务活动方式、方法转变,也涉及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各界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主旨,教育引导广大公务人员正确认识公车改革工作,增强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要主动公开公车改革方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