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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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发改委发布的南宁水费标准,南宁居民水费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梯2.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3.4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5.59元/立方米。小编整理了南宁水费价格表,具体多少钱一吨!

南宁水费多少钱一吨最新水费价格表

一、南宁水费多少钱一吨

南宁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

第一、第二阶梯水价不变,第三阶梯水价将调整为5.59元/m3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和月用阶梯水量有调整——

第三阶梯水价将调整为5.59元/m3 

《通知》明确,南宁市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和旧政策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级差为第一阶梯的2倍”相比,《通知》中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第三阶梯级差有所变化,调整为第一阶梯的3倍。

按照此前公布的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价目表计算,当前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水价为2.69元/m3(其中,基本水价1.45元;污水处理费1.14元;水资源费0.1元)。第二阶梯水价为3.42元/m3(其中,基本水价2.18元;污水处理费1.14元;水资源费0.1元)。第三阶梯水价为4.14元/m3(其中,基本水价2.90元;污水处理费1.14元;水资源费0.1元)。5月1日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第一、第二阶梯水价不变,第三阶梯水价将调整为5.59元/m3。

《通知》对居民用水的月用阶梯水量也进行了调整。旧政策规定,“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2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户且小于48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48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

调整后,《通知》明确,“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

家庭人口定员有调整——

“一户一表”家庭人口每户定员人口为5人

旧政策提出的“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4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2立方米但不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48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大于(8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2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等内容也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一户一表”家庭人口每户定员人口为5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户口簿、居住证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但不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通知》明确,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等多方面有调整——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执行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旧政策规定,其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现《通知》明确,其用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05倍执行。

对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也有所调整。旧政策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其中,五保户用水价格为0.81元/m3;符合《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低保对象的用水价格按调整的85%执行。现调整为“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设置免费用水量(指免收城镇供水水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5立方米。”此外,《通知》还将特种用水纳入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

二、什么是水费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水法》也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伍数滚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三)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六)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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