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来源:新高考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日前,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1月1日起全面实施。《意见》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江苏省自2007年起,先后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残疾人生活救助、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为全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此次出台的《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标准。

保障范围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在国务院要求的低保家庭残疾人的基础上,扩大到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考虑区域差异,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难以就业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在原有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4类残疾人基础上,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还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保障标准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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