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辽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政府确定今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此次提标后,辽宁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每月492元提高到517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442元提高到3768元。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由每年6274元提高到6713元,全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平均标准由每年4151元提高到4442元。新标准从7月1日开始执行。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半年调整,并从7月1日开始执行。此次提标,本着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的原则,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农村低保的调增幅度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通过这样的安排,缩小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
目前,辽宁省各地低保标准差异较大,城市低保标准,高的每月600多元,低的每月400多元,相差1/3;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每年4500多元,低的每年2800多元,相差1/3还多。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此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少提点,原标准低的地区多提点,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据介绍,此次提标,辽宁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个市提高5%以上,抚顺、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重点加大对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调增幅度,力争提标后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
省政府确定,调增后的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对新申请低保救助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并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今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重点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疾病治疗、丧葬事宜和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救助任务。根据辽宁省实际,省政府也将出台政策予以贯彻落实。目前,省民政部门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研工作,省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拟在今年下半年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切实保障辽宁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2016辽宁省低保新政策标准申请低保流程条件
《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金州新区、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可维持现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逐步实现与大连市低保标准的统一。大连市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当地新的低保标准;其他地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统一执行当地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本次提标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民生优先”发展战略。市委、市政府把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体保障标准纳入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提出要“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左右”。本次提标是我市自2008年以来,连续第七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净增290元,增幅达103.6%;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净增196元,增幅达136.1%。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每年平均增幅都达到10%以上。本次城乡低保提标后,我市低保标准位居东北三辽宁省首位,全国副辽宁省级城市第七位。预计今年大连市低保资金投入将达到4.7亿元,比去年新增投入3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