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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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下面是新高考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新疆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新疆高温补贴标准发放标准

新疆发放时间:6-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新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补贴而减发给职工的工资。

2、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3、因高温补贴引发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4、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研究确定或调整。

您的高温福利还有哪些:

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场所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高温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措施,相关企业也必须增强自律意识,不打任何折扣将政策落实,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放到首位,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的健康保障细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高温补贴标准,新疆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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