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生创业扶持及优惠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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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不易。近年来,江苏省密集出台多项政策,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完成创业之旅。

一、资金补贴

(一) 创业培训补贴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和标准由市县确定。

(二) 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

(三)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创业基地被评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为市县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由市县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等因素确定。

(七) 创业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为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创业项目被评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 社会保险补贴

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金融信贷

(一) 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 小微创业贷

省市共同出资设立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融资基金,为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推出的“小微创业贷”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高效率贷款。

单户融资额度,原则上以法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三) 科技贷款资金池

主要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四) 扶贫小额贷款

适用对象:苏北地区纳入“十三五”全省新一轮扶贫建档立卡范围且有劳动能力、增收项目、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黄桥茅山革命老区以当地扶贫标准确定并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农户贷款应主要用于发展种、养、加和流通等生产性、服务性增收项目。

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1年。农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享受50%贴息。

三、税收优惠

(一)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扣减额度: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扣减额度: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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