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来源:新高考网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对2018年起昆明市公积金提取政策以及相关提取手续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通知》政策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政策调整主要目的在于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该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对公积金提取流程、所需资料均做了进一步简练,办理手续时长进行了压缩,除部分业务审核流程复杂需要七个工作日外,大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均为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且以后购房、租房、翻修、交物业费等均可提取并使用公积金。新政策实施后,除去首次提取须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外,后续提取事宜可在线上渠道进行办理,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将会开通以下业务的网上办理渠道:1.购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4.离、退休类的提取;5.物管费提取;6.选择按季进行租房提取的后续提取(当年按季提取后续可在线上渠道办理,次年首次还需到服务网点)。

以下是通知详细内容: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昆公积金〔2017〕213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各归集受托银行,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防范及降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互联互通,推动“互联网+”服务(包括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昆明实际,提出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提取手续,精简提取材料,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能和业务审核准确性的工作措施,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二)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九)支付物业费的;

(十)法院强制扣划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的,具体指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

(1)首次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2)首次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回迁房的。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拆迁合同和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补交房款差价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款差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类型为经济适用房的。

由项目发起单位先至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备案,需提供:备案申请书、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经市住建部门审定通过的购房资格人员名单、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模板。备案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方可按照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4.申请人及其配偶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上述三种住房的,还可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业务。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受理其他所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

办理时限:现时办结。

5.申请人及其配偶所购房屋为法院拍卖住房的。

首次提取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法院拍卖文件、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需对所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

(1)首次办理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异地分支机构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

(2)首次办理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发票、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异地分支机构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

(3)首次办理异地购房且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购房合同、配偶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所购房屋为婚后财产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不需要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提取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提取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办理上述(一)、(二)项购房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购房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提取,累计现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公积金贷款金额。若在办理该类提取业务时存在贷款逾期记录的则不予办理(该类业务同时保留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

2.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位、车库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未约定份额的,只对共同额度进行限制,即申请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4.属于职工婚前财产的,在婚后夫妻双方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关联,关联后可按上述流程办理提取。

5.属于职工婚后财产的,双方离婚,非房屋产权拥有人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取消关联。

6.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套住房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交易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视为非自住性质套取住房公积金不予以受理。

7.缴存职工购有多套住房的,由缴存职工确定其中一套住房进行提取,办有公积金贷款的优先。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办理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分别批准新建、翻建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施工决算表(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办理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办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首次办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乡(镇)人民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施工决算表(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提取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办理时限:首次办理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办理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四)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的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分为市场租房和公租房、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年申请,也可按季度申请,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租房提取时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重新申请。

首次办理市场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当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

选择按季提取的缴存职工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首次办理公租房、廉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发票。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户口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男性年未满50周岁、女性年未满45周岁,封存满两年仍未找到工作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户口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缴存职工,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须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属于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属于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单位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本人医保社保停缴证明材料、《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属于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属于缴存职工被判刑的,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判决书、《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属于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特殊销户提取申请表》。办理时限: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六)离休、退休的

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且封存,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退休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或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七)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委托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需单位授权两名经办人员至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委托书、《单位代办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2.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自行办理。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继承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遗嘱公证书或判决书。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继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提取证明、继承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合法证明)、继承公证书或判决书。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八)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属于出境定居的,缴存职工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

属于应征入伍的,缴存职工可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提取证明、入伍通知书。

办理上述(五)、(六)、(七)、(八)项销户类提取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缴存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2.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九)支付物业费的

缴存职工可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政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十)法院强制扣划的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给予支持。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人民法院执法工作人员可持执法证(二人以上),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的证明、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被执行人缴存管理部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指定账户。

三、委托代办事项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人员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内。

(二)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家庭同户关系的户口簿、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卡或存折。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职工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内。

(三)委托单位人员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对公账户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到单位对公账户内。

四、其他备注条款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在有效期内可通过公安机关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的唯一使用有效证件。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

(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不动产证(原件已抵押在银行的)之外,所有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原则上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不得随意涂改,请缴存职工确保提供资料完整,涉及信息准确。

五、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对以虚假资料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在办理核查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申请。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情况的处理

申请人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已完成交易备案后又退房的。申请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公积金全部退回。市公积金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计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提取的公积金未全部退回前,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对单位管理不善的处理

对频繁发生缴存职工违法违规骗取、套取的,以及已发现缴存职工违法违规骗取、套取通报单位但单位拒不配合协助处理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视为该单位管理不善,可将单位记入不良信息库,对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对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发现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银行主办行派驻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退回。对受托银行主办行多名工作人频繁违反本规定的,视为受托银行主办行管理不善,市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其上级分行,同时终止该主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发生的业务,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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