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及补偿计算方法明细

|来源:新高考网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宅基地确认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1、有效宅基地面积确认:

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查档属实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档案登记面积确定为有效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档案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穆家营子镇调查核实确认。

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有效宅基地内的建筑物未经登记或登记面积不足有效宅基地使用面积60%的,由区政府组织住建局原则上按每宗宅基地认定一栋主房为居住性房屋,认定面积最高不超过有效宅基地面积60%,有效宅基地范围内其它附属构建筑物认定为附属设施。有效宅基地范围以外及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认定。

3、居住性房屋认定条件:

房屋檐高达到2.2米以上,跨度6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水电暖齐全。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执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购房意愿的,可以通过区政府搭建的购房信息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

2、居住性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设施按照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3、居住性房屋装饰装修按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补偿。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4、搬迁费按居住性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5、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设立集中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各征拆区域集中签约时间以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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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签约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该项奖励。搬迁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3万元。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该项奖励。逾期搬迁的,取消该项奖励。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证房屋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有证房屋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区政府提供的第二回迁安置小区(星光天地)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有证房屋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3比例调换,互相不找差价。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1比例调换,互相不找差价。

(四)有证房屋装饰装修按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补偿。有证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附属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不予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建筑总面积15元/平/月发放。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按30元/平/月发放。

(六)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两次。

(七)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2、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4、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公示7日后无异议。

(八)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九)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9000元。

(十)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设立集中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各征拆区域集中签约时间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告为准。集中签约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该项奖励。搬迁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3万元。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该项奖励。逾期搬迁的,取消该项奖励。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涉及地上附着物为非住宅房屋的(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按产权、产籍所记载的房屋用途,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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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搬迁费

利用非住宅房屋正在从事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四)对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采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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