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辽宁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详细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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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详细方案

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辽宁省正式公布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记者采访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获悉,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至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据悉,为体现公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扩大范围。为了解决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问题,新《条例》增加一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同时,为确保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够真正领取到奖励费,取消了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的规定。

另外,由于生育政策的调整变化,为体现与时俱进,倡导按政策生育,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六条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第三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未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适当奖励”的规定。

一方离婚、一方丧偶,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是否还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后,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市民该怎么办?昨天上午,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解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关于失独父母等扶助政策

问:一方离婚、一方丧偶,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是否还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若之后又离异了,原先丧偶的一方是否还享受?

答: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若再离婚的话,则应各自享受全额的奖励费。

问:2010年退休,应该给予的200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理由只给了1000元,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情况,计划生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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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最新规定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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