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陕西老年人优待证申请条件和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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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省老龄办汇总全省情况后报民政厅备案,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设市、区,请各市、区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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