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福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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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且逾期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2012年11月1日尚未回迁但未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其过渡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征收项目逾期安置期间遇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过渡费。

第七章 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对接单价。安置房确定作为项目对接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或安置房建设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均价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在评估时点一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全市城区所有征收项目安置在此安置房小区的,均按该评估价对接,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重新评估;若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暂时无法评估的,可按“区位评估价+80%成新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旧房补偿单价+搬迁奖励(区位评估价的20%)”确定的价格作为签约期协商使用的安置房对接价。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第二十八条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今后与国家及省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本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时,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螺洲镇东部新城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实施,城区其它区域的项目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细则施行时尚未回迁安置的项目,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办理,但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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