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江苏五十条
助力经济循环畅通,稳定持续发展
2月12日,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发布《若干政策措施》)发布,12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干货满满、精准发力,为因疫情影响暂受阻限的经济运行送来了“及时雨”和“破阻器”。
江苏既着眼整体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问题,谨防短期影响衍生为趋势性变化,又注重政策的延续性和普惠性,帮助企业在克服短期阵痛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运行长期稳定向好。
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在财政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高新企业发展将起到长期刺激作用。
江苏税务十二条
为“战疫”一线送温暖
2月5日,江苏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涵盖支持防疫物资和设施保障、助力一线防护人员、促进医疗药品研发、大力帮扶带动中小企业等十二项举措,十分具有针对性,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在抗击疫情期间更好地服务企业,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在着力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方面,提醒出现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并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要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不达起征点的要免除其纳税义务。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就业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辅导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者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南京惠企十条
支持企业度过难关,推动经济发展
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度过难关、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政策指导下,2月7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出了10条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具体措施。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5000万元以下的转贷基金业务,豁免“一事一议”手续。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提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为推进政策高效落实,南京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实施细则,明确政策扶持的对象和申报条件,优化申办流程、细化操作办法,让各项惠企措施看得见、落得下,尽快让企业受益得实惠。
稳企十九项细则
全方位解读难题,给予支持
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入落实中小微企业采购技改设备补助、对生产防疫产品重点企业分时段奖补等举措,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
《细则》规定,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 实施范围包括:在南京市注册且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企业就近采购技改设备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至4月。
《细则》还规定,对生产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分时段给予奖补。 奖补面向两个重点方向,分别对企业购置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给予费用补贴、对企业生产防疫物资产品给予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