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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全市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衡水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扶贫办,滨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81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74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670元。
2.最低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47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43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395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保障标准。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60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550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5000元。
2.最低补差。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3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27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24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月106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月97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月880元。
2.农村特困人员。桃城区、冀州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每年7800元;深州市、安平县、景县每年715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枣强县、故城县每年6500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新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依据市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意见,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指导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完成具体执行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具体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市指导标准。7月底前,全部发放落实到位。
三、资金来源
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予以安排。特困供养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扶贫、财政、发改委、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标准调整工作。各地要将保障标准通过政策明白纸、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新标准,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务必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一户一人。要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管理服务,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强化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社会服务统计台账,及时更新低保、特困业务信息。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足额安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时发放到位。要认真落实分档救助政策,对重病患者、门诊特殊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单人保对象按照保障标准予以全额救助,最低档次补差金额不得低于市指导标准。对于纳入贫困人口集中供养的农村低保、特困对象,依据集中供养协议,按照救助标准与供养人数测算救助资金,统一拨付集中供养中心,由集中供养中心统筹使用,专项用于保障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