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低保标准最新,荆门低保户申请条件多少钱一个月

|来源:新高考网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予以调整,包括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供养、农村特困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等,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认定。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和在湖北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进 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低保人员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上调至710元/月, 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上调至630元/月。 

全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上调至500元/月。 

特困人员

对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420 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26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36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35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250元/月。

对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830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30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080元/月。

被省民政厅列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单位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孤儿

对孤儿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2270元/ 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2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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