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甘肃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一)
2018甘肃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了《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属、中央在兰住房货币化分配试点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为了顺利推进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住房货币化分配,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根据省、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和《实施意见》(甘政发〔1999〕29号),以及甘肃省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房改〔2000〕178号)精神,结合试点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则
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可以执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实施办法,也可以在执行国家和省上房改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遵照“可以参照,不要硬套;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下的,视同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有的住房消费含量,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然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有一定的住房基金可以转化,可以确定新老职工(新老职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一次划定)不同的补贴发放方式,新职工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实行住房补贴,老职工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划给售房单位。
(三)企业经济效益一般,只有很少或基本没有住房基金可以转化,应实行量力而行的一次性补贴办法。
(四)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发放工资尚有困难,可暂缓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要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都应制定本单位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房改办备案。中央在兰单位,在兰州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省房改办审核。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房改办报送《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审核备案时,应同时附报表一:《省属、中央在兰试点企业应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册》(见附表一)。
(六)企业通过清房验收并制定出按规定审核备案的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后,方可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事宜。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申领住房补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兰无主管部门的,由省房改办审批。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以房改房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补贴标难的人员;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标准的,职工及配偶各按自己的补贴标准申请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立足于原有单位住房基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成本中列支。新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具体财务处理请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办理。
四、住房补贴的标准
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住房补贴标准或本单位制定并经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补贴标准。位于商品房价格低于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商品房价格测定补贴标准。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指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或老职工(不满25年工龄的部分)应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也可经批准实行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