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代课教师工资待遇补助及养老新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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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研显示,在中西部农村教师中有67.34%的教师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对此,倪健民委员建议,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发展多元化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并建立健全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度,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难题。
“我们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给予民办、代课教师更多的关怀,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倪健民委员说。
我们上世纪80年代中期高中毕业后,回到农村小学当了民办教师,从每月10元报酬开始,教书快30年了,为我省农村教育作出了巨大牺牲,现在才给1000元报酬,不够养家糊口。可是和我们同时或后面被招牌到乡农技站和畜牧站的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工作后不久,很快未经过考试,被直接公费送到兰州农校和省畜牧学校学习3年后,转正为干部身份,现在这些幸运儿大多调进县城农业局或畜牧局工作,并且晋升上了中级职称,每月领近4000元工资。可是我们代课教师却没有人关心,多年来政府欠广大代课教师很多了,现在省上财政收入好了,希望王书记和刘省长关心我们,建议省上人社厅每年拿出一部分指标,将在农村小学工作25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的代课教师直接转正为小学或幼儿园公办教师,提高代课教师待遇。这也是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区的一部分。
民办教师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待遇,希望全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他们。”来自广东的人大代表赵雪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准备为教师群体鼓与呼。无独有偶,全国总工会原副*倪健民委员,也提出了3个关于教师的提案建议,涉及农村教师和代课教师等问题。
生于1987年的赵雪芳是一名小学音乐教师,在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许多民办教师“慕名”找到她反映情况。
许多民办教师曾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全国扫盲中立下汗马功劳。然而在1982年,国家为提高教学质量,曾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安排整顿,那次没有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绝大多数都已陆续转正。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尤其是在此之前因各种客观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还有相当部分至今老无所养,形成了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这些老民办教师的际遇,令赵雪芳代表十分揪心。她专门对1983年前被辞退或离开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进行了调研,准备在两会上提出《关于解决1983年前离任的民办教师养老问题的建议》。
“我希望政府能够对1983年以前离任的民办教师情况展开深入调查,根据离开的原因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政策。比如说,能不能把符合条件的之前担任民办教师的教龄视同缴费工龄减免社保医保费用,或给予经济补偿?这样,就可以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养老问题。”赵雪芳代表说。
倪健民委员的提案更关注代课教师问题。据了解,迄今全国还有近半数的省(区、市)依然没有制定当地妥善解决代课教师以及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致使不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也存在补偿标准过低、民办代课教师需要补缴高额养老保险、教龄认定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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